⒈ 亦作“官廕”。旧时官吏有功于国或因公死亡,得荫其子孙入官,谓之官荫。有恩荫、难荫、特荫等种类。
引《通典·刑制下》:“有官犯罪,无官事发,有荫犯罪,无荫事发,无荫犯罪,有荫事发,并从官荫之法。”
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八:“平江府有一个官人姓沉,承着祖上官荫,应授将仕郎之职,赴京听调。”
清袁枚《新齐谐·判官答问》:“若有来歷之人,便不在小劫数中来去,犹之阳间有官荫者,不考童生也。”
《清史稿·圣祖纪一》:“﹝康熙十六年夏四月﹞戊辰,予死事温处道陈丹赤等官廕。”
旧制中,凡职官有勋劳于国家或因公死难,其子孙得有授官的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