抚恤
(1) 对因战或因公致伤、致残和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抚
⒈ 见“抚恤”。亦作“抚卹”。
⒉ 抚慰救助。
引《后汉书·西羌传·东号子麻奴》:“忍良等以麻奴兄弟本烧当世嫡,而贤抚恤不至,常有怨心。”
《晋书·华谭传》:“于时兵乱之后,境内饥饉, 谭倾心抚卹。”
清陆以湉《冷庐杂识·江忠烈公》:“时浙西大水,公请帑十万抚卹。”
冰心《最后的安息》:“同时她又联想世界上无数的苦人,便拿翠儿当作苦人的代表,去抚恤,安慰。”
⒊ 体恤爱护。
引北齐颜之推《颜氏家训·名实》:“公事经怀,每加抚卹。”
《南史·蔡徵传》:“俄敕遣徵收募兵士,自为部曲。 徵善抚卹,得物情,旬月之间,众过一万。”
《水浒传》第一〇五回:“当事的,平日不将军士抚恤节制,直到鼓噪,方才给发请受。”
瞿秋白《饿乡纪程》二:“良朋密友,有情意的亲戚,温情厚意的抚恤,现在都成一梦了。”
⒋ 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帮助。
引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海防中》:“且各兵弁死於战者无以抚恤其妻子。”
茅盾《我走过的道路·五卅运动与商务印书馆罢工》:“抚恤顾正红家属一万元,赔偿工人罢工期间的损失十万元。”
⒌ 指抚恤金。
引李劼人《天魔舞》第十五章:“真的死了,倒还可以要他一笔抚恤。”
对于因公受伤或残废的人员,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。《三国演义.第九六回》:「将谡家小加意抚恤,按月给与禄米。」也作「抚恤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