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刑律名。亦指按其刑服劳役的妇女。犯者不服刑具,刑期一年。
引《史记·孝武本纪》:“其赦天下,如乙卯赦令。行所过毋有復作。事在二年前,皆勿听治。”
《汉书·宣帝纪》:“怜曾孙之亡辜,使女徒復作淮阳赵徵卿、渭城胡组更乳养,私给衣食,视遇甚有恩。”
颜师古注引李奇曰:“復作者,女徒也。谓轻罪,男子守边一岁,女子輭弱不任守,復令作于官,亦一岁,故谓之復作徒也。”
又引孟康曰:“復音服,谓弛刑徒也,有赦令詔书去其钳釱赭衣。更犯事,不从徒加,与民为例,故当復为官作,满其本罪年月日,律名为復作也。”
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曰:“案此復作女徒或传其家姓,或传其夫姓,故《纪》《传》有异同也。”
⒉ 再来写。
引汉王充《论衡·书解》:“诸子尺书文篇具在,可观读以正说,可采掇以示后人,后人復作犹前人之造也。”
清李渔《闲情偶寄·词曲·音律》:“既有此书,即‘三百篇’之风人復作,亦当俯就范围。”
⒊ 复发,再发。
例如:旧病复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