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合祭。参见“合祭”。
引《公羊传·文公二年》:“其合祭奈何?毁庙之主,陈於大祖,未毁庙之主,皆升,合食於大祖。”
《新唐书·礼乐志三》:“禘、祫,大祭也。祫以昭穆合食於太祖。”
宋曾巩《为人后议》:“夫所谓收族者,记称与族人合食,序以昭穆,别以礼义之类。”
⒉ 同炊。谓不分家。
引汉焦赣《易林·睽之姤》:“二人同室,兄弟合食,和乐相好,各得所欲。”
明宋濂《郑都事墓志铭》:“其家自宋南渡初即合食为义门,迄今已歷十世。”
⒊ 同时受享几处食邑。
引晋袁宏《后汉纪·桓帝纪》:“冀合食四县,赏赐皆如霍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