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格杀勿论
(1)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
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参见“格杀”。
引清林则徐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
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
鲁迅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
叶紫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
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。 清夏燮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
郭沫若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1. 划分成的空栏和框子:格子纸。方格儿布。
2. 法式,标准:格局。格律。格式。格言。合格。资格。
3. 表现出来的品质:格调。风格。人格。国格。性格。
4. 阻碍,隔阂:格格不入。
5. 击,打:格斗。格杀。
6. 推究:格致。
7. 树的长枝。
8. 至,来:格于上下。
9. 感通:格于皇天。
10. 变革,纠正:格非。
11. 某些语言中的语法范畴。
(1)(动)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;弄死:~鸡|~敌。
(2)(动)战斗:~出重围。
(3)(动)削弱;消除:~价|~暑气。
(4)(动)用在动词后;表示程度深:气~|笑~人。
(5)(动)〈方〉药物等刺激皮肤或粘膜使感觉疼痛:肥皂水~眼睛。
(6)(动)同“煞”
(7)(动):~笔|~尾。
表示禁止或劝阻,相当于“不要”:切~上当。请~入内。
1. 分析判断事物的道理:论断。论点。论辩。论据。论者。议论。讨论。辩论。
2. 分析阐明事物道理的文章、理论和言论:理论。舆论。专论。社论。
3. 学说,有系统的主张:系统论。
4. 看待:一概而论。
5. 衡量,评定:论罪。论功行赏。
6. 按照:论件。论资排辈。
7. 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