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ㄈㄣˊ ㄕㄨ ㄎㄥ ㄖㄨˊ
⒈ 亦作“焚典坑儒”。 秦始皇三十四年(公元前213年),博士淳于越根据古制,建议分封子弟。丞相李斯反对儒生以古非今,以私学诽谤朝政,建议除秦记、医药、卜筮、种树书外,民间所藏《诗》《书》和诸子百家书一律焚毁;谈论《诗》《书》者处死;以古非今者族诛;学习法令者以吏为师。 始皇采纳这一建议。次年,方士、儒生求仙药不得, 卢生等又逃亡, 始皇怒,在咸阳坑杀诸生四百六十馀人。这一事件史称“焚书坑儒”。见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。
引《<尚书>序》:“秦始皇灭先代典籍,焚书坑儒,天下学士逃难解散。”
明张居正《杂著》:“苟见扶苏之諫焚书坑儒,遂以为贤,而不知乱秦者, 扶苏也。”
《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·花关索出身传》:“秦皇独霸诸侯城,焚典坑儒丧圣文。”
邹韬奋《思想犯罪》:“在我国历史上,压迫思想的模范人物殆莫善于焚书坑儒的秦始皇。”
亦省作“焚坑”。 唐李商隐《赠送前刘五经映三十四韵》:“屋壁餘无几,焚坑逮可伤。”
清李渔《奈何天·软诓》:“避秦翻恐被秦收,那焚坑法网难轻漏。”
秦始皇三十四年,丞相李斯上言儒生是古非今,反对批评朝政、法令,因此建议除了秦记、医药、卜筮、种树等书外,一律烧毁,及谈论诗书或以古非今者皆诛戮。次年,方士、儒生卢生等为始皇求不到仙药,之后,卢生、侯生不满始皇刚愎暴戾而逃亡,始皇大怒,于咸阳坑杀四百六十余名儒生。见《史记.卷六.秦始皇本纪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