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ㄈㄚˇ ㄅ一ㄥˇ
结构:法(左右结构)柄(左右结构)
⒈ 执法之权。
引郭沫若《十批判书·前期法家的批判》:“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,一切秉公执法,以法为权衡尺度,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。”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(1)(名)器物的把儿:刀~|勺~。
(2)(名)植物的花、叶或果实跟茎或枝连着的部分:花~|叶~。
(3)(名)比喻在言行上被人抓住的材料:话~|笑~|把~。
(4)(名)〈书〉执掌:~国|~政。
(5)(名)〈书〉权:国~。(量)〈方〉用于某些带把儿的东西:国~。(量)〈方〉用于某些带把儿的东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