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假托公义之名。
引《汉书·刘向传》:“大将军秉事用权,五侯骄奢僭盛,并作威福,击断自恣,行污而寄治,身私而託公,依东宫之尊,假甥舅之亲,以为威重。”
颜师古注:“寄,託也。内为污私之行,外託治公之道也。”
⒉ 地方官署侨居他地。
引《宋书·州郡志一》:“宋末失淮北,侨立兗州,寄治淮阴。”
《新唐书·元载传》:“初, 四镇北庭行营节度使寄治涇州,大历八年, 吐蕃寇邠寧,议者谓三辅以西无襟带之固,而涇州散地不足守。”
蔡东藩《后汉演义》第八五回:“孙权命瑜领南郡太守,屯兵江陵 ; 程普领江夏太守,寄治沙羡。”
⒊ 暂时治理。
引宋岳飞《奏李兴吴琦转官状》:“苏坚权河南府事,令择一县,寄治府事,招收军马措置事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