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应议请减》:“加役流者,旧是死刑, 武德年中改为断趾。国家惟刑是恤,恩弘博爱,以刑者不可復属,死者务欲生之,情軫向隅,恩覃祝网,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。”
宋叶梦得《石林燕语》卷二:“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,官有监驱之劳,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。”
(1)(动)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。
(2)(动)使数量比原来大或程度比原来高;增加:~大|~强|~快|~速|~多|~急。
(3)(动)把本来没有的添上去:~符号|~注解。
(4)(动)加以:不~考虑|严~管束。
(5)(动)(Jiā)姓。
(1)(名)需要出劳力的事:劳~|徭~。
(2)(名)兵役:服~|现~|退~|预备~。
(3)(动)驱使:奴~。
(4)(名)旧时指供使唤的人:仆~|衙~。
(5)(名)战争;战役。
(1)(动)水流动。(动)液体移动;流动
(2)(动)水流动。(动)移动不定
(3)(动)水流动。(动)流传;传播
(4)(动)水流动。(动)向坏的方面转变
(5)(动)水流动。(动)旧时的刑罚;把犯人送到辽远地区去
(6)(动)水流动。(名)指江河的流水
(7)(动)水流动。(名)像水流的东西
(8)(动)水流动。(名)品类;等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