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。 汉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、转动使、按察使、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。
引《后汉书·左雄传》:“监司项背相望,与同疾疢,见非不举,闻恶不察。”
明杨珽《龙膏记·赐玦》:“他始拿守令,继拿监司,我都不能禁他,如今该轮到我宰相了。”
清李调元《九月初六日过燕郊》诗:“我本治河监司官,闻言顿觉心难安。”
章炳麟《訄书·禁烟草》:“烟叶之苦泽,下毒其壤,数年不能成菜茹,虽欲反而树稼,其道无繇。殖者滋庶,食者滋众,民利而翫之,监司恬而狎之。”
⒉ 监察。
引《后汉书·贾宗传》:“宗擢用其任职者,与边吏参选,转相监司,以擿发其姦。”
监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