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铸造钱币时金属的损耗。
引宋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二:“它日,又鍊每五十两为一锭,三两作火耗。”
《文献通考·钱币二》:“尚书省言, 崇寧监铸御书当十钱,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,用铜九斤七两二钱,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,锡一斤九两二钱,除火耗一斤五两,每钱重三钱。”
⒉ 元代于产金地征税时,往往多于应征数,以为铸币时的损耗。 明清时指赋税正项之外加征的税额。
引《元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其有巧立名色,广取用钱,及多秤金数,剋除火耗,为民害者,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。”
明高攀龙《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》:“徵银不加火耗,即颂声徧地。”
清顾炎武《钱粮论下》:“火耗之所由名,其起於徵银之代乎?此所谓正赋十而餘赋三者歟?”
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第二是每两银子额外加三分,名叫‘火耗’,叫地方官吏们下到腰包里,实无道理。”
碎银经火镕铸成银锭或元宝过程中,所生的损耗。亦指州县政府为弥补铸币损耗而征 收的附加税。见《文献通考.卷九.钱币考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