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验对鱼契。 唐宋之制,殿门开闭要核对鱼契。其制,以檀木刻鱼形,分为左右,左留中,右置门使处,鱼契左右相合始开殿门,谓之勘契。参见“勘箭”。
引唐刘邺《侍漏院吟》:“玉堂帘外独迟迟,明月初沉勘契时。”
宋王辟之《渑水燕谈录·官制》:“旧制,郊祀礼成,驾还闕门,有勘契之仪……其制如勘箭之仪, 熙寧中,詔罢其制。”
宋王应麟《玉海·器用·皇祐文德殿鱼契》:“皇城司上新作文德殿香檀鱼契,契有左右,左留中,右付本司。各长尺有一寸,博二寸八分,厚六分,刻鱼形,凿枘相合,缕金为文。车驾至门,勘契官执右契奏,阁门使降左契,勘契官跪奏勘毕,奏云:‘外契合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