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验对符契。古时符契文书,上盖印信,分为两半,当事双方各执一半。用时将二符契相并,验对骑缝印信,作为凭证。凡调遣军队、车驾出入皇城、官吏驰驿等,均须勘合。
引《唐律·擅兴·应给发兵符而不给》“不以符合从事,或符不合不速以闻,各徒二年” 唐长孙无忌疏议:“不以符合从事者,谓执兵之司,得左符皆用右符勘合,始从发兵之事。”
⒉ 指勘合时所用的符契。
引宋叶适《经总制钱一》:“得产有勘合,典卖有牙契。”
《警世通言·钝秀才一朝交泰》:“又将银五十两买了个勘合,驰驛到京。”
《明史·食货志四》:“编置勘合及底簿……转运司亦有底簿,比照勘合相符,则如数给与。”
核验符契。古时以竹木作符契,上盖印信,分为两半,当事双方各执一半,用时二符契相合,勘验真假,称为「勘合」。凡调遣军队、车驾出入京城、官吏驰驿等,均须勘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