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依刑律减半判罪。
引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﹝魏武帝﹞又嫌汉律太重,故令依律论者得科半,使从半减也。”
(1)(名)学术或业务的类别:~目|文~|理~|牙~|眼~。
(2)(名)行政机关或某些机构的行政部门按工作性质分设的单位:秘书~|财务~。
(3)(名)生物学上指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再分为若干群;每一群叫一科。如松柏目有松科、杉科、柏科等。
(4)(动)〈书〉判定(刑罚):~以罚金。
(5)(名)古装戏曲剧本中;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;如笑科、饮酒科等。
(1)(数)二分之一;一半(没有整数时用在量词前;有整数时用在量词后):~百|~大|~年|~尺|一斗~。
(2)(数)在…中间:~夜|~山腰|~天|~晌。
(3)(副)比喻很少:一星~点。
(4)(副)不完全:~新的楼房|房门~开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