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ㄐ一ㄥˇ ㄓㄥˋ
结构:警(上下结构)政(左右结构)
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而石首、监利,光绪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,俱令招垦,以租息济警政小学。”
⒉ 清代官署名。原属民政部,为民治、警政、疆里、营缮、卫生五司之一。职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。 光绪三十年隶属巡警部,为警政、警法、警保、警学、警务五司之一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
警察在法律规范内所执行的相关事务。
如:「政府将在近日内会同警政高层单位召开全国性的治安会报。」
(1)(动)戒备:~惕|~戒。
(2)(形)(感觉)敏锐:机~|~觉。
(3)(动)使人注意(情况严重):~报|~告。
(4)(名)危险紧急的情况或事情:火~|报~。
(5)(名)警察的简称:民~|交通~。
1. 治理国家事务:政治。政府。政党。政权。政纲。政策。政令。政绩。政见。政客(为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益从事政治活动的人)。政局。政变。参政。议政。
2. 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:财政。邮政。民政。
3. 家庭或集体生活中的事务:家政。
4. 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