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元的一种包税制度。 宋初对酒、醋、陂塘、墟市、渡口等的税收,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,招商承包。包商(买扑人)缴保证金于官,取得征税之权。后由承包商自行申报税额,以出价最高者取得包税权。 元时的包税范围更加扩大。
引宋欧阳修《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》:“臣窃见河东买扑酒户,自兵兴数年,不计远近,并将月纳课利,支往边上折纳米粟。”
宋张耒《明道杂志》:“仁宗时,有大豪焦隐者,尝诣三司投状,乞买扑解州盐池,岁纳浄利。”
一种宋元时包商承税收的制度。《宋史.卷一八五.食货志下七》:「绍兴元年,两浙酒坊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,季输送户部。」也作「扑买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