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嘱
1. 收买人或机构,使为自己办事。
2. 收买叮嘱。
⒈ 亦作“买属”。谓给人钱财,请托办事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三·承继》:“有妻因夫亡,听人鼓诱,买嘱以为子者。”
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书吏》:“江西行省所辖路府州司县司吏,多係吏业不通,行止不廉。苟非上司分付,即係买属承説。”
明无名氏《鸣凤记·严嵩庆寿》:“又访得他新造一所万花楼,极其华采,止少一条铺单,被我买嘱匠人,量了他尺寸,前往松江打一条五彩大绒单,铺在他楼上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四一回:“我父亲和他涉了讼,他买嘱知县,把我父亲断输了。”
清王先谦《东华录·雍正九》:“夫身为言官,背公怀私,朋比结党,将造作并无实据之浮言,转相买属。”
以财物贿赂人,而请托他做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