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验看人的面貌,以核实户籍册上登记的人数和年龄。这是隋唐时为防止民间漏报户口、隐瞒年龄以逃避赋役所采取的措施。 《北史·裴蕴传》:“时犹承文帝和平后,禁网疏阔,户口多漏。或年及成丁,犹诈为小,未至於老,已免租赋。
引藴歷为刺史,素知其情,因是条奏,皆令貌閲。若一人不实,则官司解职,乡正、里长皆远流配。”
《资治通鉴·陈长城公至德三年》:“隋主命州县大索貌閲。”
胡三省注:“貌閲者,閲其貌以验老小之实。”
检查户口的同时,也检验人的年龄和相貌是否符合。《北史.卷七四.裴蕴传》:「户口多漏。或年及成丁,犹诈为小,未至于老,已免租赋。蕴历为刺史,素知其情,因是条奏,皆令貌阅。」也作「案比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