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百姓。
引《战国策·燕策二》:“﹝先王﹞弃羣臣之日,餘令詔后嗣之遗义,执政任事之臣,所以能循法令,顺庶孽者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於后世。”
鲍彪注:“萌、氓同。”
《文选·司马相如<上林赋>》:“地可垦闢,悉为农郊,以赡萌隶。”
刘良注:“氓隶,百姓也。”
明何景明《势成篇》:“陈涉非有诸侯之权,甲士之众,以其萌隶之民,戍役之卒……一呼而四海嚮应。”
百姓。《战国策.燕策二》:「所以能循法令顺庶孽者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于后世。」《史记.卷四.周本纪》:「发巨桥之粟,以振贫弱萌隶。」也作「氓隶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