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人于父母或师长死后,服丧期间在墓旁搭盖小屋居住,守护坟墓,谓之庐墓。
引北魏郦道元《水经注·泗水》:“今泗水南有夫子冢……即子贡庐墓处也。”
唐张说《唐故广州都督甄公碑》:“天后临朝,再加辟命,皆辞以亲老,不赴。逮疾革,易簀,骨立庐墓。”
《明史·刘珝传》:“珝初遭母丧,庐墓三年。”
⒉ 指服丧期间居住的墓旁小屋。
引《后汉书·申屠蟠传》:“玉之节义,足以感无耻之孙,激忍辱之子。不遭明时,尚当表旌庐墓,况在清听,而不加哀矜!”
⒊ 房舍和祖墓。
引《清史稿·循吏传四·牛树梅》:“有父母兄弟妻子之仇,有田园庐墓之恋。”
结庐守葬。古人遇父母师长过世,为表示对他们的敬爱与哀思,乃在墓旁筑茅屋守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