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开奏章纠举内容,让被弹劾的人知道而服罪。
引《汉书·何武传》:“﹝何武﹞迁扬州刺史,所举奏二千石长吏必先露章,服罪者为亏除,免之而已;不服,极法奏之,抵罪或至死。”
唐权德舆《太子太傅贞宪赵憬神道碑》:“絜矩以杜奇衺,露章而无吐茹。”
清阮葵生《茶馀客话》卷七:“雍正六年,奉旨,停止科道密奏,各用露章。又奉旨,露章之外,亦准密奏。”
⒉ 泛指上奏章。
引唐元稹《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》:“宪宗皇帝不得已下诛詔。不浹日,露章自润曰:‘十月十二日, 錡就擒,从乱者无遗餘。’”
《新唐书·康承训传》:“﹝庞勛﹞遣伪将屯柳子,屯丰,屯滕,屯沛,屯萧,以张其军,乃露章求节度使。”
⒊ 用指奏章。
引清刘献廷《广阳杂记》卷一:“今人称督抚纠参之本曰露章。”
公布弹劾或荐举章奏的考核程序。《汉书.卷八六.何武传》:「所举奏二千石长吏必露章,服罪者为亏除,免之而已。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