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论駮”。 辩论驳正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肃传》:“其所论駮朝廷典制、郊祀、宗庙、丧纪、轻重,凡百餘篇。”
唐陆贽《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》:“今百度伊始,六府载张,论駮是非,不可以不审;宣扬宪令,不可以不明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三年》:“国家倣唐旧制,分建三省,凡政令之失中,赏刑之非当,其在中书,则舍人得以封还,其在门下,则给事得以论驳。”
梁启超《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》第九章:“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,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。”
⒉ 评论辩驳的奏章。
引《新唐书·齐澣传》:“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,朝廷大政必咨之,时号‘解事舍人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