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敬事天命。
引《汉武帝内传》:“方丈之阜,为理命之室;沧浪海岛,养九老之堂。”
晋桓玄《与八座桓谦等论沙门应致敬事书》:“沙门之所以生生资存,亦日用於理命。岂有受其德而遗其礼,沾其惠而废其敬哉!”
⒉ 即治命。谓人临终而神志清明时的遗命,与神智不清时的“乱命”相对。 唐时避高宗李治之讳,改作“理命”。
引唐白居易《故京兆<元少尹文集>序》:“﹝元宗简﹞语其子途云……‘我殁,其遗文得乐天为之序,无恨矣。’既而途奉理命,号而告予。”
宋王谠《唐语林·补遗一》:“﹝晟等﹞虔窆公主于万年县义丰之铜人原,从理命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