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官吏议事。
引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:“臣闻吏议逐客,窃以为过矣。”
清龚自珍《明良论四》:“圣天子赫然有意千载一时之治,删弃文法,捐除科条,裁损吏议,亲总其大纲大纪,以进退一世。”
⒉ 指司法官吏关于处分定罪的拟议。
引《文选·司马迁<报任少卿书>》:“拳拳之忠,终不能自列,因为诬上,卒从吏议。”
李周翰注:“有司以迁为诬罔,天子终从狱吏之议。”
宋沉作喆《寓简》卷五:“人有才能而无过,朝廷自应用之;若其实有可用之材,不幸陷於吏议深文者,不因事起之,则遂为废人矣。”
《清史稿·礼志十二》:“光绪四年, 贵州巡抚黎培敬为已革总督贺长龄请諡。詔以易名之典,不容冒滥,严切申儆,且下培敬吏议。”
议处官吏的罪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