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法
(1) 民用年的起始、长度和划分是固定的历算系统,这种系统中按一定的规则安排日和更长的时间划分单位(如星期、月和年)
推算日月、星辰的运行,以定岁时、节令的方法。在不同的文化、时代会有差别。以太阳为标准的,称为「阳历」;以月亮为标准的,称为「阴历」。我国的农历则以阳历为主,阴历为辅,是阴阳合历。
1.經過:“歷劫”、“歷險”、“歷盡滄桑”。
2.踰越。《呂氏春秋•孟冬紀•安死》:“徑庭歷級,非禮也。”明•徐弘祖《徐霞客遊記•卷一上•遊雁宕山日記》:“一步一喘,數里,始歷高巔。”
3.過去、已經過的:“歷代”、“歷屆”、“歷史”、“歷年”。《文選•沈約•宋書謝靈運傳論》:“至於先士茂製,諷高歷賞。”
4.分明的、清晰的:“歷歷在目”、“往事歷歷”。唐•崔顥《黃鶴樓詩》:“晴川歷歷漢陽樹,春草萋萋鸚鵡洲。”
5.過去的經驗:“學歷”、“資歷”、“履歷”。
6.遍、盡。《周禮•夏官•量人》:“凡宰祭與鬱人受斝,歷而皆飲之。”唐•李商隱《詠史詩》:“歷覽前賢國與家,成由勤儉破由奢。”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