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,至立秋前一日止(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)以天气炎热,凡流徙、笞杖,例从减等处理,称为“热审”。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,初止决遣轻罪,命出狱听候。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,轻罪减等,枷号疏放诸例。 清代沿袭。参阅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。
引《古今小说·滕大尹鬼断家私》:“小人因他热审时节,哭诉其冤。”
《明史·舒化传》:“四年热审,请释纍臣郑履淳、李芳 ;及朝审,又请释李已,皆得宥。”
《清史稿·世祖纪二》:“﹝十年五月﹞庚辰,定热审例。”
清邹容《革命军》第二章:“即比以九幽十八狱,恐亦有过之无不及,而贼满人方行其农忙停讼、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