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元的一种包税制度。 宋代对酒、醋、陂塘、墟市、渡口等税收,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,招商承包。承包者按定额向官府纳税,超额的归承包人。 元沿宋制,但包税范围更扩大。参阅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、《元史·食货志二》。
引宋王得臣《麈史》卷上:“二曰酒茶,乃景德以前,因扑买县酒,其课利计茶以纳。”
《元典章·圣政二·薄税敛》:“诸处酒税等课已有定额,商税三十分取一,毋得多取,若於额上办出增餘,额自作额,增自作增,仍禁诸人扑买。”
宋元时,一种包商承包税收的制度。《宋史.卷一八五.食货志七》:「自成都始,先罢公帑卖供给酒,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酿,设官主之,民以米入官自酿,斛输钱三十,头子钱二十二。」元.宋子贞〈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〉:「刘庭玉者,以银五万两扑买燕京酒课,又有回鹘,以银一百万两,扑买天下盐课。」也作「买扑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