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ㄑ一ㄢ ㄆㄢˋ
结构:佥(上下结构)判(左右结构)
⒈ 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引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晏安恭为越州教授, 张子韶为僉判。”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王安石﹞初任浙江庆元府鄞县知县……转任扬州僉判。”
⒉ 指做佥判官。
引明汪廷讷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僉判凤翔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⒊ 签名并作判词。
引明袁宏道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僉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
(1)(副)〈书〉全部;都:~同。
(2)(动)同“签”:~同。
(1)(动)分开;分辨:~断。
(2)(动)显然(有区别):~若两人。
(3)(动)评定:批~|~卷子。
(4)(动)判决:审~|~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