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ㄑ一ˋ ㄈㄚˇ
结构:弃(上下结构)法(左右结构)
⒈ 废弃法度。
引北齐刘昼《新论·法术》:“建国君人者,虽能善政,未有弃法而成治也。”
(动)放弃;扔掉。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