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耕牛和农具。
引《宋史·庄夏传》:“时流民来归, 夏言:‘ 荆、襄 、两淮多不耕之田,计口授地,贷以屋庐牛具。’”
《元史·世祖纪十》:“以别速带逃军七百餘人付安西王屯田,给以牛具。”
⒉ 金赋税单位,一耒加三头牛为一具。
引《金史·食货志二》:“牛头税,即牛具税, 猛安、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。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,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田亩有奇,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……四年,詔内地诸路,每牛一具赋粟五斗,为定制。”
《金史·食货志二》:“八月,尚书省奏,推排定猛安、谋克户口、田亩、牛具之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