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ㄙˋ ㄈㄚˇ
结构:嗣(左右结构)法(左右结构)
⒈ 谓继承法度或方法。
引宋吴炯《五总志》:“﹝黄庭坚﹞始受知于东坡先生,而名达夷夏,遂有苏黄之称……噫, 坡谷之道一也,特立法与嗣法者不同耳。”明李贽《初潭集·君臣五·侈臣》:“段文昌精饌事……家有老婢掌其法,指授女僕,凡閲百婢,独九婢可嗣法。”
⒉ 谓继承循守佛法。
引清黄宗羲《前翰林院庶吉士韦庵鲁先生墓志铭》:“余观今世之为遗老退士者,大抵齷齪治生,其次丐贷江湖,又其次拈香嗣法。”
⒊ 指继承佛法者。
引清黄宗羲《东星鉴禅师塔铭》:“遂寂世……塔於东山鹊峰之北,嗣法二十五人。”
(1)诸候传位给嫡长子。
(2)(动)接续;继承。
(3)(名)子孙。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