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掌握契据。
引《老子》:“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於人,有德司契,无德司彻。”
任继愈注:“司契的人,只凭契据来收付,所以显得从容。”
⒉ 掌管法规。
引《文选·左思<魏都赋>》:“上垂拱而司契,下缘督而自劝。”
李周翰注:“上则垂衣拱手,执法契以御天下。”
《新唐书·刘蕡传》:“朕闻古先哲王之治也,玄默无为,端拱司契。”
章炳麟《国家论》:“若夫法律治民,不如无为之化,上有司契,则其埶亦互相牵连,不可中止。”
⒊ 谓文词能恰切传情达意。
引晋陆机《文赋》:“体有万殊,物无一量,纷紜挥霍,形难为状。辞程才以效伎,意司契以为匠,在有无而僶俛,当浅深而不让。”
明张居正《种莲子戊午稿序》:“盖天禀超軼,有兼人之资,得司契之匠,其所著述,虽不效文士踵躡陈蹟,自不外於矩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