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商市和监狱。旧时均为奸人牟利的场所,故并称。参见“狱市”。
引《晋书·郭璞传》:“夫以区区之曹参,犹能遵盖公之一言,倚清靖以镇俗,寄市狱以容非。”
《宋书·孝武帝纪》:“故沿情察讼, 鲁师致捷;市狱勿扰, 汉史飞声。”
宋朱翌《猗觉寮杂记》卷下:“狱也,市也,二事也。狱如教唆词讼,资给盗贼;市如用私斗秤欺谩变易之类,皆姦人图利之所。若穷治尽,则事必枝蔓,此等无所容,必为乱,非省事之术也。”
⒉ 指司法的官吏。 《新唐书·李景略传》:“李怀光为朔方节度使,署巡官。
引五原将张光杀其妻,以貲市狱,前后不能决, 景略覈实,论杀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