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。如夏的贡法, 殷的助法, 周的彻法。田为公有,受田者向国家纳税。年老及身故,还田。 唐代亦实行授田法,其制有异前代。
引《旧唐书·食货志上》:“所授之田,十分之二为世业,八为口分。世业之田,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;口分,则收入官,则更以给人。”
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一》:“狭乡授田,减宽乡之半。”
清朱大韶《实事求是斋经义·无职事者与无职者辨》:“《冢宰》谓之閒民者,閒非游手之谓,盖民之未授田者。”
古代田地为官府公有,人民成年时就分授给他们,死亡后再将田地归还给公家。如夏代的贡法、商朝的助法、周朝的彻法、唐代的授田法,均属此类制度。而国父耕者有其田的计划,部分办法仿于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