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时免役出钱或未均,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。其法:官为定立田产中价,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,随价自占,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,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。非用器、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,有实,以三分之一充赏。将造簿,预具式示民,令依式为状,县受而籍之。”
(1)(名)人体上肢前端能拿东西的部分。
(2)(动)拿着:人~一册。
(3)(形)小巧而便于拿的:~册|~折。
(4)(形)亲手:~抄。
(5)(~儿)量词;用于技能、本领:他真有两~。
(6)(名)擅长某种技能的人或做某种事的人:选~|能~。
(1)(动)内部完全填满;没有空隙:~心儿的铁球。
(2)(形)真实;实在:~话~说。
(3)(名)实际;事实:传闻失~。
(4)(名)果实;种子:开花结~。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