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时称被告人的自白状。
引唐皇甫枚《三水小牍·王公直》:“所由领公直至村,先集邻保,责手状皆称实,知王公直埋蚕,实无恶跡。乃与村众及公直同发蚕坑,中唯有箔角一死人,而缺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若合。”
明丘濬《大学衍义补·慎刑宪·戒滥纵之失》:“武后谓侍臣曰:‘顷者周兴、来俊臣,按狱多连引朝臣,云其谋反,中间疑有不实,使近臣就狱引问,得其手状,皆自承服,朕不以为疑。自兴、俊臣死,不復闻有反者,然则前死者不有冤耶!’”
⒉ 宋代士人谒见时的名帖、谒刺。以多亲笔书写,故称。
引宋周煇《清波杂志》卷十一:“绍兴初,士大夫犹有以手状通名,止用小竹纸亲书,往还多以书简,莫非亲笔。小官於上位亦然。”
宋王明清《玉照新志》卷三:“明清家旧有常子允元祐中在馆阁同舍诸公手状,如黄、秦、晁、张诸名人皆在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