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
(1) 审查和处理案件
⒈ 审讯处理。
引《金史·章宗纪三》:“五月壬辰朔,以旱,下詔责躬,求直言,避正殿,减膳,审理寃狱,命奏事於泰和殿。”
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肃台纲》:“所在官司不务存心抚治,以致军民困苦,或寃滞不为审理。”
清平步青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裘文达公行述》:“甲申涂次,命往福建审理,復署仓场侍郎。”
郭沫若《初出夔门》三:“还是他在地方审判厅任事的时候,有一次审理过一件盗案。”
⒉ 明亲王府的理刑官。
引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谈·谈献一·葛端肃公家训》:“﹝予﹞以为郡王府止有教授,亲王乃有审理, 弋阳王虽理府事,爵实郡王,据称添有审理,已为非分,今又卑薄教授,欲以审理辅导,理刑之官,非可兼辅导,若如所请,将来陇蜀之请,又不知其如何。”
审查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