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音:ㄙㄢ ㄈㄚˇ ㄙ
结构:三(独体结构)法(左右结构)司(半包围结构)
明·清两代以刑部、都[hao86.com好工具]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⒈ 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「三法司」,专审重大案件。
(1)(量)数目;二加一后所得。
(2)(量)表示多数或多次:~番五次。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(1)主管。
(2)(动)主持、操作。
(3)(名)一级机关内一部门。
(4)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