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掌刑狱之官,即司寇。
《左传·襄公二十一年》:“若弃 书 之力而思 黶 之罪,臣,戮餘也,将归死於尉氏,不敢还矣。”《汉书·地理志上》“ 尉氏 ” 颜师古 注引 汉 应劭 曰:“古狱官曰尉氏。”
县名。
《汉书·地理志上》:“ 陈留郡 …… 封丘 、 长罗 、 尉氏 。” 颜师古 注:“ 臣瓚 曰:‘ 郑 大夫 尉氏 之邑,故遂以为邑。’ 郑 大夫 尉氏 亦以掌狱之官故为族耳。 应 説是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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