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官府中检验死伤的差役。亦称以代人殓葬为业的人。
唐 李商隐 《杂纂·恶行户》:“暑月仵作。” 宋 廉布 《清尊录》:“女语塞,去房内,蒙被卧,俄顷即死,父母哀慟,呼其隣 郑三 者告之,使治丧具。 郑 以送丧为业,世所谓仵作行者也。” 宋 周密 《癸辛杂识别集下·借尸还魂》:“ 建康 有 陈道人 常与仵作行人往来饮酒甚狎,仵问道人将何为?因曰:‘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壮男子尸。’一夕,忽有 刘太尉 鞭死小童,仵舆致之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二十:“知县是有了成心的,只要从重坐罪,先分付仵作报伤要重,仵作揣摩了意旨,将无作有,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。”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凡衙署应役之皁隶、马快、步快、小马、禁卒、门子、弓兵、仵作、粮差及巡捕营番役,皆为贱役,长随与奴僕等。”《负曝闲谈》第一回:“ 陆华园 装作受伤,弄了两个人扶着,扶到县里, 元和县 大老爷把呈子看了一遍,叫仵作下去验伤。” 端木蕻良 《朱刀子》:“小少爷杀死了 路老二 的闺女 翠花 ,现在‘仵作’正在验尸呢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