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同商议。
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:“ 开宝 六年,始詔 居正 、 餘庆 於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二回:“集上人家,凡有公事,就在这庵里来同议。”
特指中人,为双方介绍、作证之人。
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:“立婚约 金声 。同议友人 张安国 李文才 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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