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逐条逐件。《北史·郎基传》:“州郡因循,失於请讞,致密纲久施,得罪者众。遂条件申臺省,仍以情量事科处,自非极刑,一皆决放。”《旧唐书·代宗纪》:“其 京兆府 长安 、 万年 宜各减丞一员,尉两员,餘县各减丞、尉一员。餘委吏部条件处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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