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丧礼,父母之丧,服丧三年,自 汉文帝 始以日易月,缩短丧期,谓之“易月”。
《晋书·礼志中》:“ 孝文 权制三十六日之服,以日易月,道有污隆,礼不得全,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。” 唐 韩愈 《顺宗实录一》:“今遵遗詔,行易月之制。”《资治通鉴·后唐明宗长兴四年》:“辛未,帝始御 中兴殿 。帝自终易月之制。” 胡三省 注:“循 汉 晋 丧制,以日易月,二十七日而释服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孝宗淳熙十四年》:“辛巳,詔曰:‘大行太上皇帝奄弃至养,朕当衰服三年,羣臣自遵易月之令。有司讨论仪制以闻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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