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营田产;购置田地。
《宋书·良吏传·江秉之》:“人有劝其营田者, 秉之 正色曰:‘食禄之家,岂可与农人竞利?’”《梁书·处士传·何胤》:“山侧营田二顷,讲隙从生徒游之。”
即屯田。
汉 以后历代政府利用兵士或召募流民于驻扎地区种田,以供军饷。《南齐书·垣崇祖传》:“卿视吾是守 江 东而已邪?所少者食,卿但努力营田,自然平殄残丑。” 宋 范仲淹 《奏为陕西西路入中粮草及支移二税》:“更选差朝臣四人……专管本路税赋课利及图回营田等事。”《文献通考·田赋七》:“屯田以兵,营田以民,固有异制。 咸平 中, 襄州 营田,既调夫矣,又取邻州之兵,是营田不独以民也。 熙 丰 间,边州营屯,不限兵民,皆取给用,是屯田不独以兵也。”
屯田制之耕作地。
《通典·食货二》:“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,所收斛斗皆準顷亩。”《新唐书·薛珏传》:“初,州有营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