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代田赋制度。
嘉靖 时于地方试行新法,以各州县田赋、各项杂款、均徭、力差、银差、里甲等编合为一,通计一省税赋,通派一省徭役,官收官解,除秋粮外,一律改收银两,计亩折纳,总为一条,称一条鞭法。 万历 年间 张居正 执政,推行于全国。见《明史·食货志二》。 清 代因之。 明 徐渭 《会稽县志诸论》:“余闻诸长老云,徭赋之法,盖莫善於今之一条鞭矣。” 清 俞正燮 《癸巳存稿·书河南府施志后》:“《明史》言,国初有里甲、均徭、杂汎三等, 嘉靖 时行一条鞭法,量地计丁,丁粮毕输於官。”
比喻删繁就简,条贯划一。
清 翟灏 《通俗编·数目》:“按此法(一条鞭法)自 明 季创行,至今不改,而凡事之并繁就简,世俗亦借以言焉。” 老舍 《女店员》第三幕第五场:“这个上下一条鞭的办法好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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