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人抽取的佣金。
宋 苏辙 《论蜀茶五害状》:“卖茶本法止许收息二分,今多作名目,如牙钱、打角钱之类,已收五分以上。” 明 汤显祖 《紫钗记·伤感》:“﹝ 侯 ﹞一对釵儿百万钱。﹝ 堂 ﹞牙钱要分取十三千。”
象牙钱。
宋 时用作计钱数的标识。《续资治通鉴·宋神宗熙宁二年》:“帝谓辅臣曰:‘尝闻 太宗 时,内藏财货,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,名物不同,所用钱色亦异,他人莫能晓也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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