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、狱讼事务的官署,属六部之一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三年,因览刑部奏,断狱数犹至万条。” 唐 韩愈 《送郑尚书序》:“ 长庆 三年四月,以工部尚书 郑 公为刑部尚书,兼御史大夫,往践其任。”《红楼梦》第一○三回:“不用多説了,快收拾停当。刑部的老爷就到了。” 张德泽 《清代国家机关考略》:“刑部,古代为‘秋官大司寇’, 隋 唐 以后,即为刑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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