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刑于人。
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:“自今已后,令与尚食相知,刑人日勿进酒肉。” 宋 王键 《刑书释名》:“刑人於车,弃之於市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用刑》:“刑人不用荆条。”
受刑之人。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劳役的奴隶。
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国君过市,则刑人赦。” 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周秦》:“ 春秋 罪人无名号,谓之云盗,所以贱刑人而絶之人伦也。”
特指宦官。
《新唐书·刘蕡传》:“书其名,讥疏远贤士,昵刑人,有不君之道。” 明 刘若愚 《见闻琐事杂记》:“凡内臣姓 朱 者,皆改姓 诸 。礼,公族无刑人之义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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