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作抵押的东西。
宋 洪迈 《夷坚志补·雪香失钗》:“ 乐平 东关民 张五郎 , 淳熙 七年,姻戚从假质物,付以一金釵,过期不及, 张 自出钱往赎。”《警世通言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》:“又凡质物值钱者,纔足了年数,就假托变卖过了,不准赎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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