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 宋 制,谓对三品以下、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为“制除”。
宋 欧阳修 《归田录》卷一:“ 丁晋公 谓 自 平江军 节度使除兵部尚书参知政事。节度使当降麻,而朝议惜之,遂止以制除。” 宋 叶绍翁 《四朝闻见录·节度》:“况参预而下,等为大臣,俱用制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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